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20]190号? ? ? ? ? ? ? ? ? ? ? ? ? ? ? ? ? ? ? ?2020-2-6 市属各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联系人:王蕊;联系电话:)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文章来源:《财会学习》 网址: http://www.chxxzz.cn/zonghexinwen/2020/1110/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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