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提示:本次修订变化要点——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王骏点评——新准则和旧准则主要都着眼于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但是旧准则对于政府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分似乎并不显著,对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旧准则和新准则一样,都是非常明确的予以排除的。比如,有些补贴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更应当作为收入处理而不是作为政府补助。因此,修订后的新准则在收入和政府补助的界限划分上做出了努力尝试。在这个基础上,相应的会计科目适用也就会发生对应的变化。事实上,在新准则发布前的一些单行会计核算文件中,财政部已经对部分属于收入性质的政府补贴项目进行了会计处理上的调整。比如在财会[2012]24号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就规定,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有,财会[2012]25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也提出要求,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新准则替代旧准则不仅在会计层面引发了诸多变化,也使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制度之间的碰撞更加微妙,我们也会在学习新准则时给予充分关注。
文章来源:《财会学习》 网址: http://www.chxxzz.cn/zonghexinwen/2020/1107/603.html